捷克憲法法院上週宣布,受中國政府指控電信詐騙的 8 名台灣公民不可被引渡到中國
捷克憲法法院裁定,認為雖然 2018 年布拉格市法院作出引渡決定,但並未考慮到如果將這些台灣公民引渡到中國,他們可能會遭受酷刑和其他非人道待遇的情況。
在台灣公民的案件中,捷克法院援引了《歐洲人權公約》的措辭指明:「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
憲法法院獲得來自捷克外交部、中國大使館證據以及國際機構和組織報告,認定中國作出關於嫌疑人不會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保證不夠充分。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各國必須對中國的這種保證持謹慎態度,並回望過去中國是否兌現了簽訂《歐洲人權公約》其他歐洲國家的這種保證。
涉案台灣公民尚未被引渡到中國,是由於2019年捷克政府給予他們「輔助性保護」。
輔助性保護的對象是非歐盟公民,針對不具備難民資格,但如果被強迫前往另一個國家將面臨受到嚴重傷害可能性的人員給予保護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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